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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體現一個國家的經濟政策,鼓勵或扶持特定行業、地區或領域的發展,世界上很多國家,包括市瘍經濟國家的政府通常會對有關企業予以經濟支持,如無償撥款、擔保、注入資本、提供貨物或者服務、購買貨物、放棄或者不收繳應收收入等,這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履行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有關承諾,政府對企業的經濟支持主要集中在關系國計民生的農業、環境保護以及科學技術研究等領域。比如,對糧、棉、油等生產或儲備企業給予的定額補助,這些生活必需品涉及千家萬戶,其價格往往不能隨行就市,售價低于成本造成的損失需要由政府來彌補。又如,為了環境保護,政府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返還的稅款專項用于環保支出?!镀髽I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以下簡稱政府補助準則)規范了政府補助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政府補助準則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如以企業所有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將擁有企業相應的所有權,分享企業利潤。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是投資者與被投資者的關系,屬于互惠交易。這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對企業的投資在性質上是一致的。
政府補助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是無償性。無償性是政府補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業的所有權,企業將來也不需要償還。這一特征將政府補助與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采購等政府與企業之間雙向、互惠的經濟活動區分開來。政府補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條件,這與政府補助的無償性并無矛盾,并不表明該項補助有償,而是企業經法定程序申請取得政府補助后,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該項補助。
二是直接取得資產。政府補助是企業從政府直接取得的資產,包括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形成企業的收益。比如,企業取得政府撥付的補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返還的稅款,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等。不涉及資產直接轉移的經濟支持不屬于政府補助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比如政府與企業間的債務豁免,除稅收返還外的稅收優惠,如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
此外,還需說明的是,增值稅出口退稅也不屬于政府補助。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規定,對增值稅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即對出口環節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稅,同時退回出口貨物前道環節所征的進項稅額。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出口貨物前道環節所含的進項稅額是抵扣項目,體現為企業墊付資金的性質,增值稅出口退稅實質上是政府歸還企業事先墊付的資金,不屬于政府補助。
在實際工作中,政府補助的形式主要有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和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等。企業不論通過何種形式取得的政府補助,政府補助準則規定,在會計處理上應當劃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通常情況下,政府補助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因為根據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補助的原則和理念,政府補助主要是對企業特定產品由于非市場因素導致的價格低于成本的一種補償。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最終也是與收益相關,只是暫時作為遞延收益處理,在相關資產形成、投入使用并提取折舊或攤銷時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
本章著重講解了政府補助的界定和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以及與收益的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問題。
政府補助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收益法與資本法。所謂收益法是將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收益或遞延收益;所謂資本法是將政府補助計入所有者權益。收益法又有兩種具體方法:總額法與凈額法。總額法是在確認政府補助時,將其全額確認為收益,而不是作為相關資產賬面余額或者費用的扣減。凈額法是將政府補助確認為對相關資產賬面余額或者所補償費用的扣減。政府補助準則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總額法,以便更真實、完整地反映政府補助的相關信息,并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要求通過“其他應收款”、“營業外收入”和“遞延收益”科目核算。“遞延收益”科目就是專為核算不能一次而應分期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而設置的。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與資產相關或與以后期間收益相關的,先計入“遞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企業按照固定的定額標準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應收金額計量,確認為營業外收入,否則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
(例17—1)甲企業為一家儲備糧企業,20×7年實際糧食儲備量1億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按照企業的實際儲備量給與每斤0.039元的糧食保管費補貼,于每個季度初支付。20×7年1月l0日,甲企業收到財政撥付的補貼款。
(1)20×7年1月1日,甲企業確認應收的財政補貼款
借:其他應收款 3900000
貸:遞延收益 3900000
(2)20×7年1月10日,甲企業實際收到財政補貼款
借:銀行存款 3900000
貸:其他應收款 3900000
(3)20×7年1月,將補償1月份保管費的補貼計入當期收益
借:遞延收益 l3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300000
20×7年2月和3月的分錄同上
(例17—2)乙糧食儲備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和有關主管部門每季度下達的輪換計劃出售陳糧,同時購入新糧。為彌補乙企業發生的輪換費用,財政部門按照輪換計劃中規定的輪換量支付企業0.02元/斤的輪換費補貼。乙企業根據下達的轉換計劃需要在20×7年第一季度輪換儲備糧1.2億斤,款項尚未收到。
(1)20×7年1月按照輪換量1.2億斤和國家規定的補貼定額0.02元/斤,計算和確認其他應收款240萬元
借:其他應收款 2400000
貸:遞延收益 2400000
(2)20×7年1月,將補償1月份保管費的補貼計入當期收益
借:遞延收益 8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800000
20×7年2月和3月的分錄同上
(例17—3)丙企業生產一種先進的模具產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該企業的這種產品適用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即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然后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返還70%。20×1年1月,該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額120萬元。20×1年2月,該企業實際收到返還的增值稅額84萬元。20×1年2月,丙企業實際收到返還的增值稅額時
借:銀行存款 840000
貸:營業外收入 840000
(例17—4)20×7年3月,丁糧食企業為購買儲備糧從國家農業發展銀行貸款2000萬元,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6%。自20×7年4月開始,財政部門于每季度初,按照丁企業的實際貸款額和貸款利率撥付丁企業貸款利息,丁企業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利息后再支付給銀行。
(1)20×7年4月,實際收到財政貼息30萬元時
借:銀行存款 300000
貸:遞延收益 300000
(2)將補償20×7年4月份利息費用的補貼計入當期收益
借:遞延收益 1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00000
20×7年5月和6月的分錄同上。
企業對于綜合性項目的政府補助,需要將其分解為與資產相關的部分和與收益相關的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難以區分的,將政府補助整體歸類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視情況不同計入當期損益,或者在項目期內分期確認為當期收益。
(例17—5)A公司20×6年12月申請某國家級研發補貼。申請報告書中的有關內容如下:本公司于20×6年1月啟動數字印刷技術開發項目,預計總投資360萬元、為期3年,已投入資金120萬元。項目還需新增投資240萬(其中,購置固定資產80萬元、場地租賃費40萬元、人員費100萬元、市場營銷20萬元),計劃自籌資金120萬元、申請財政撥款120萬元。20×7年1月1日,主管部門批準了A公司的申請,簽訂的補貼協議規定:批準A公司補貼申請,共補貼款項120萬元,分兩次撥付。合同簽訂日撥付60萬元,結項驗收時支付60萬元(如果不能通過驗收,則不支付第二筆款項)。
(1)20×7年1月1日,實際收到撥款60元
借;銀行存款 600000
貸:遞延收益 600000
(2)自20×7年1月1日至20×9年1月1日,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分配遞延收益(假設按年分配)
借:遞延收益 3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300000
(3)20×9年項目完工,假設通過驗收,于
借:銀行存款 6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600000
(例17—6)20×6年9月,B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自主創新的某高新技術項目申報政府財政貼息,申報材料中表明該項目已于20×6年3月啟動,預計共需投入資金2000萬元,項目期2.5年,已投入資金600萬元。項目尚需新增投資1400萬元,其中計劃貸款800萬元,已與銀行簽訂貸款協議,協議規定貸款年利率6%,貸款期2年。經審核,20×6年11月政府批準撥付B公司貼息資金70萬元,分別在20×7年10月和20×8年10月支付30萬元和40元。
(1)20×7年10月實際收到貼息資金30萬元
借:銀行存款 300000
貸:遞延收益 300000
(2)20×7年10月起,在項目期內分配遞延收益(假設按月分配)
借:遞延收益 25000
貸;營業外收入 25000
(3)20×8年10月實際收到貼息資金40萬元
借:銀行存款 4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400000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在實際工作中較為少見,如用于購買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財政撥款、固定資產專門借款的財政貼息等,一般應當分步處理:
第一步,企業實際收到款項時,按照到賬的實際金額計量,確認資產(銀行存款)和遞延收益。
第二步,企業將政府補助用于購建長期資產。該長期資產的購建與企業正常的資產購建或研發處理一致,通過“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歸集,完成后轉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
第三步,該長期資產交付使用。自長期資產可供使用時起,按照長期資產的預計使用期限,將遞延收益平均分攤轉入當期損益。(1)遞延收益分配的起點是“相關資產可供使用時”,對于應計提折舊或攤銷的長期資產,即為資產開始折舊或攤銷的時點。(2)遞延收益分配的終點是“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或資產被處置時(孰早)”。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時或結束前被處置(出售、轉讓、報廢等),尚未分攤的遞延收益余額應當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遞延。
(例17—7)20×1年1月5日,政府撥付A企業450萬元財政撥款(同日到賬),要求用于購買大型科研設備1臺。20×1年1月31,A企業購入大型設備(假設不需安裝),實際成本為480萬元,其中30萬元以自有資金支付,使用壽命10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假設無殘值)。20×9年2月1日,A企業出售了這臺設備,取得價款12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1)20×1年1月5日實際收到財政撥款,確認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 4500000
貸:遞延收益 4500000
(2)20×1年1月31日購入設備
借:固定資產 4800000
貸:銀行存款 4800000
(3)自20×1年2月起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計提折舊,同時分攤遞延收益
①計提折舊
借:研發支出 40000
貸;累計折舊 40000
②分攤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37500
貸:營業外收入 37500
(3)20×9年2月1日出售設備,同時轉銷遞延收益余額
①出售設備
借:固定資產清理 960000
累計折舊 3840000
貸:固定資產 4800000
借:銀行存款 12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960000
營業外收入 240000
②轉銷遞延收益余額
借:遞延收益 9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90000
(例17—8)20×1年1月1日,B企業為建造一項環保工程向銀行貸款500萬元,期限2年,年利率為6%。當年12月31日,B企業向當地政府提出財政貼息申請。經審核,當地政府批準按照實際貸款額500萬元給與B企業年利率3%的財政貼息,共計30萬元,分2次支付。20×2年1月15日,第一筆財政貼息資金12元到賬。20×2年7月1日,工程完工,第二筆財政貼息資金18萬元到賬,該工程預計使用壽命10年。
(1)20×2年1月15日實際收到財政貼息,確認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 120000
貸:遞延收益 120000
(2)20×2年7月1日實際收到財政貼息,確認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 180000
貸:遞延收益 180000
(3)20×2年7月l日工程完工,開始分配遞延收益,自20×2年7月l日起,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借:遞延收益 2500
貸:營業外收入 2500
(其他分錄略)
在很少的情況下,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也可能表現為政府向企業無償劃撥長期非貨幣性資產,應當在實際取得資產并辦妥相關受讓手續時按照其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如該資產相關憑證上注明的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不大的,應當以有關憑證中注明的價值作為公允價值;如該資產相關憑證上沒有注明價值或者注明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較大,但有活躍市場的,應當根據有確鑿證據表明的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作為公允價值。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1元)計量。
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首先同時確認一項資產和遞延收益,然后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攤遞延收益,計入當期收益。但是,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在取得時計入當期損益。為了避免財務報表產生誤導,對于不能合理確定價值的政府補助,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政府補助的性質、范圍和期限。
政府補助準則是在對財政部2001年發布的《企業會計制度》等相關會計制度(以下稱原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基礎上完成的,政府補助準則與原制度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一)統一了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原制度中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沒有統一,有些采用收益法,如按銷量或工作量收取的定額補助計入補貼收入;有些采用資本法;有些采用總額法,如先征后退的增值稅計入補貼收入;有些采用凈額法,如將實際收到的財政貼息沖減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等。
政府補助準則統一了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總額法處理,將政府補助均全額計入收益(“營業外收入”或“遞延收益”)。
(二)明確了政府補助的概念和分類
原制度規定,具有專門用途的財政撥款,在實際收到補助時先計入專項應付款,待項目完工時,形成資產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不形成資產的部分予以核銷。
按照政府補助準則的規定,首先需要判斷這項撥款屬于政府補助,還是政府的資本性投入。屬于政府補助的,應當區分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計入當期收益或遞延收益。屬于政府資本性投入的,仍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長期資產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未形成長期資產的部分予以核銷。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首次執行日,企業對于已經確認的政府補助,不予追溯調整。
首次執行日之后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政府補助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