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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裝企業和生產飛機、船舶、大型機械設備等產品的工業制造企業,其生產活動、經營方式有其特殊性:這類企業所建造或生產的產品通常體積巨大,如建造的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或生產的飛機、船舶、大型機械設備等;建造或生產產品的周期長,往往跨越一個或幾個會計期間;所建造或生產的產品的價值高。因此,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這類企業在開始建造或生產產品之前,通常要與產品的需求方(即客戶)簽訂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合同的甲方稱為客戶,乙方稱為建造承包商。正因為建造承包商的生產活動及經營方式有其特殊性,因此,與建造合同相關的收入、費用的確認和計量也有其特殊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以下簡稱建造合同準則)規范了特定企業(即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一座辦公樓,合同規定總造價為1000萬元;建造一條公路,合同規定每公里單價為500萬元。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一艘船舶,合同總價款以建造該船舶的實際成本為基礎,加收5%計取;建造一段地鐵,合同總價款以建造該段地鐵的實際成本為基礎,加800萬元計取。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項建造合同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反映一項或一組合同的實質,需要將單項合同進行分立或將數項合同進行合并。
資產建造有時雖然形式上只簽訂了一項合同,但其中各項資產在商務談判、設計施工、價款結算等方面都是可以相互分離的,實質上是多項合同,在會計上應當作為不同的核算對象。
一項包括建造數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3項條件的,每項資產應當分立為單項合同:(1)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2)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3)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例如,某建筑公司與客戶簽訂一項合同,為客戶建造一棟宿舍樓和一座食堂。在簽訂合同時,建筑公司與客戶分別就所建宿舍樓和食堂進行談判,并達成一致意見:宿舍樓的工程造價為400萬元,食堂的工程造價為150萬元。宿舍樓和食堂均有獨立的施工圖預算,宿舍樓的預計總成本為370萬元,食堂的預計總成本為130萬元。根據上述資料分析,由于宿舍樓和食堂均有獨立的施工圖預算,因此符合條件(1);由于在簽訂合同時,建筑公司與客戶分別就所建宿舍樓和食堂進行談判,并達成一致意見,因此符合條件(2);由于宿舍樓和食堂均有單獨的造價和預算成本,因此符合條件(3)。建筑公司應將建造宿舍樓和食堂分立為兩個單項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不同時滿足上述3個條件,則不能將合同分立,而應將其作為一個合同進行會計處理。假如上例中,沒有明確規定宿舍樓和食堂各自的工程造價,而是以550萬元的總金額簽訂了該項合同,也未作出各自的預算成本。這時,不符合條件3,則建筑公司不能將該項合同分立為兩個單項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有的資產建造雖然形式上簽訂了多項合同,但各項資產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上是密不可分的,實質上是一項合同,在會計上應當作為一個核算對象。
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多個客戶,同時滿足下列3項條件的,應當合并為單項合同:(1)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2)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3)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例如,為建造一個冶煉廠,某建造承包商與客戶一攬子簽訂了三項合同,分別建造一個選礦車間、一個冶煉車間和一個工業污水處理系統。根據合同規定,這三個工程將由該建造承包商同時施工,并根據整個項目的施工進度辦理價款結算。根據上述資料分析,由于這三項合同是一攬子簽訂的,表明符合條件(1)。對客戶而言,只有這三項合同全部完工交付使用時,該冶煉廠才能投料生產,發揮效益;對建造承包商而言,這三項合同的各自完工進度,直接關系到整個建設項目的完工進度和價款結算,并且建造承包商對工程施工人員和工程用料實行統一管理。因此,該組合同密切相關,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項目,表明符合條件(2)。該組合同同時履行,表明符合條件(3)。因此,該建造承包商應將該組合同合并為一個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有時,建造合同在執行中,客戶可能會提出追加建造資產的要求,從而與建造承包商協商變更原合同內容或者另行簽訂建造追加資產的合同。根據不同情況,建造追加資產的合同可能與原合同合并為一項合同進行會計核算,也可能作為單項合同單獨核算。
追加資產的建造,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作為單項合同:(1)該追加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一項或數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2)議定該追加資產的造價時,不需要考慮原合同價款。
例如,某建筑商與客戶簽訂了一項建造合同。合同規定,建筑商為客戶設計并建造一棟教學樓,教學樓的工程造價(含設計費用)為500萬元,預計總成本為460萬元。合同履行一段時間后,客戶決定追加建造一座地上車庫,并與該建筑商協商一致,變更了原合同內容。根據上述資料分析,由于該地上車庫在設計、技術和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教學樓存在重大差異,表明符合條件(l),因此該追加資產的建造應當作為單項合同。
本章著重講解了建造合同成本的會計處理、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確認與計量等問題。
合同成本是指為建造某項合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這里所說的“直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生的、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間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生的、不宜直接歸屬于合同成本核算對象而應分配計入有關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
(一)直接費用的組成
合同的直接費用包括四項內容:耗用的材料費用、耗用的人工費用、耗用的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用。
1.耗用的材料費用。主要包括施工生產過程中耗用的構成工程實體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實體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轉材料的攤銷及租賃費用。周轉材料是指企業在施工過程中能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來的實物形態而逐漸轉移其價值的材料,如施工中使用的模板、擋板和腳手架等。
2.耗用的人工費用。主要包括從事工程建造的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費等職工薪酬。
3.耗用的機械使用費。主要包括施工生產過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機械所發生的機械使用費、租用外單位施工機械支付的租賃費和施工機械的安裝、拆卸和進出場費。
4.其他直接費用。其他直接費用是指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三項直接費用以外的其他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費用。主要包括有關的設計和技術援助費用、施工現場材料的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復測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清理費用等。
(二)間接費用的組成
間接費用主要包括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和企業下屬的施工、生產單位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管理人員薪酬、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等。這里所說的“施工單位”是指建筑安裝企業的施工隊、項目經理部等;“生產單位”是指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制造企業的生產車間。這些單位可能同時組織實施幾項合同,其發生的費用應由這幾項合同的成本共同負擔。
(一)計入合同成本的各項費用
1.直接費用。由于直接費用在發生時能夠分清受益對象,所以直接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合同成本。
2.間接費用。間接費用雖然也構成了合同成本的組成內容,但是間接費用在發生時一般不宜直接歸屬于受益對象,而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在實務中,間接費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費用比例法、直接費用比例法等。
(1)人工費用比例法。人工費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實際發生的人工費為基數分配間接費用的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間接費用分配率=當期實際發生的全部間接費用÷當期各合同實際發生的人工費之和
某合同當期應負擔的間接費用=該合同當期實際發生的人工費×間接費用分配率
(例16一1)某建筑公司第一項目經理部同時承建A、B、C三項合同工程,已知A合同發生人工費140萬元,B合同發生人工費160萬元,C合同發生人工費200萬元。
第一項目經理部當期共發生間接費用50萬元。
間接費用分配率=50÷(140+160+200)=10%
A合同應負擔的間接費用=140×10%=14(萬元)
B合同應負擔的間接費用=160×10%=16(萬元)
C合同應負擔的間接費用=200×10%=20(萬元)
其賬務處理如下:
實際發生的間接費用:
借:工程施工——間接費用 500000
貸:銀行存款等 500000
資產負債表日將間接費用分配計入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A合同 140000
——B合同 160000
——C合同 200000
貸:工程施工——間接費用 500000
(2)直接費用比例法。直接費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實際發生的直接費用為基數分配間接費用的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間接費用分配率=當期實際發生的全部間接費用÷當期各合同實際發生的直接費用之和
某合同當期應負擔的間接費用=該合同當期實際發生的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分配率
(二)與建造合同相關的借款費用
建造承包商為客戶建造資產,通常是客戶籌集資金,并根據合同約定,定期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工程進度款。但是,建造承包商也可能在合同建造過程中因資金周轉等原因向銀行借入款項,發生借款費用。建造承包商在合同建造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的資本化條件的,應當計入合同成本。合同完成后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當期損益,不再計入合同成本。
(三)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費用
建造承包商為訂立合同而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等,能夠單獨區分和可靠計量且合同很可能訂立的,應當予以歸集,待取得合同時計入合同成本;未滿足上述條件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四)零星收益
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取得的,但不計入合同收入而應沖減合同成本的非經常性的收益。例如,完成合同后處置殘余物資(指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一些材料物資的下腳料等)取得的收益。由于工程領用材料時已將領用材料的價值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材料物資的下腳料已包括在合同成本中,因此,處置這些殘余物資取得的收益應沖減合同成本。
(五)不計入合同成本的各項費用
下列各項費用屬于期間費用,應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建造合同成本:
1.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
2.船舶等制造企業的銷售費用。
3.企業為建造合同借入款項所發生的、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的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例如,企業在建造合同完成后發生的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
合同收入包括兩部分內容:
(一)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
(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1.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例如,某建造承包商與客戶簽訂了一項建造圖書館的合同,建設期3年。第二年,客戶要求將原設計中采用的鋁合金門窗改為塑鋼門窗,并同意增加合同造價50萬元。
合同變更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1)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
(2)該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上例中,建造承包商可在第二年將因合同變更而增加的收入50萬元認定為合同收入的組成部分。假如建造承包商認為此項變更應增加造價50萬元,但雙方最終只達成增加造價40萬元的協議,則只能將40萬元認定為合同收入的組成部分。
2.索賠
索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成本的款項。例如,某建造承包商與客戶簽訂了一項建造水電站的合同。合同規定的建設期是20×7年3月至2×01年8月;同時規定,發電機由客戶采購,于20×9年8月交付建造承包商進行安裝。該項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客戶于2×01年1月才將發電機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承包商因客戶交貨延期要求客戶支付延誤工期款100萬元。
索賠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1)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該項索賠;
(2)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上例中,假如客戶不同意支付延誤工期款,則不能將100萬元計入合同總收入。假如客戶只同意支付延誤工期款50萬元,則只能將50萬元認定為合同收入的組成部分。
3.獎勵
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客戶同意支付的額外款項。例如,某建造承包商與客戶簽訂一項建造大橋的合同,合同規定的建設期為20×7年12月20日至20×9年12月20日。20×9年9月,主體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有望提前3個月竣工,客戶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提前竣工獎100萬元。
獎勵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1)根據合同目前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
(2)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上例中,假如該項合同的主體工程雖于20×9年9月基本完工,但是經工程監理人員認定,工程質量未達到設計要求,還需進一步施工。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獎勵款構成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企業應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的方法,運用這種方法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能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有關合同進度及本期業績的有用信息,體現了權責發生制的要求。
(一)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認定標準
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企業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前提條件。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兩種類型,不同類型的合同,其結果是否能夠可靠估計的標準也不同。
1.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認定標準
如果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則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
(1)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合同總收入一般根據建造承包商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的合同總金額來確定,如果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總金額,且訂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則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反之,合同總收入不能可靠地計量。
(2)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企業能夠收到合同價款,表明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合同價款能否收回,取決于客戶與建造承包商雙方是否都能正常履行合同。
如果客戶與建造承包商有一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則表明建造承包商可能無法收回工程價款,不滿足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條件。
(3)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否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關鍵在于建造承包商能否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項基礎工作和準確計算合同成本。如果建造承包商能夠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項基礎工作,準確核算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劃清當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對象之間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與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則說明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反之,則說明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不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4)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合同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要求建造承包商已經和正在為完成合同而進行工程施工,并已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達到了一定的工程完工進度,對將要完成的工程量也能夠作出科學、可靠的測定。如果建造承包商尚未動工或剛剛開工,尚未形成一定的工程量,對將要完成的工程量不能夠作出科學、可靠的測定,則表明合同完工進度不能可靠地確定。
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否可靠地確定,關鍵在于建造承包商是否已經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內部財務預算及報告制度;能否對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合同成本作出科學、可靠的估計。如果建造承包商已經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內部財務預算及報告制度,并對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作出科學、可靠的估計,則表明建造承包商能夠可靠地確定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反之,則表明建造承包商不能可靠地確定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
2.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認定標準
如果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則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
(1)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對成本加成合同而言,合同成本的組成內容一般已在合同中進行了相應規定,合同成本是確定其合同造價的基礎,也是確定其完工進度的重要依據,因此要求其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二)完工進度的確定
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有以下三種方法:
1.根據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
該方法是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比較常用的方法。用計算公式表示如下:
合同完工進度=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預計總成本×100%
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是指形成工程完工進度的工程實體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不包括下列內容:
(1)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
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裝、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材料從倉庫運抵施工現場,如果尚未安裝、使用或耗用,則沒有形成工程實體。因此,為保證確定完工進度的可靠性,不應將這部分成本計入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中來確定完工進度。
(例16—2)某建筑公司承建A工程,工期2年,A工程的預計總成本為l000萬元。第一年,該建筑公司的“工程施A工程”賬戶的實際發生額為680萬元。其中:人工費150萬元,材料費380萬元,機械作業費100萬元,其他直接費和工程間接費50萬元。經查明,A工程領用的材料中有一批雖已運到施工現場但尚未使用,尚未使用的材料成本為80萬元。根據上述資料計算第一年的完工進度如下:
合同完工進度=(680-80)÷1000×100%=60%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
對總承包商來說,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總體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總體工程的工作量。總承包商在確定總體工程的完工進度時,應考慮分包工程的完工進度。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雖然是總承包商的一項資金支出,但是該項支出并沒有形成相應的工作量,因此不應將這部分支出計入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中來確定完工進度。但是,根據分包工程進度支付的分包工程進度款,應構成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
(例16—3)甲建筑公司與客戶一攬子簽訂了一項建造合同,承建A、B兩項工程。該項合同的A、B兩項工程密切相關,客戶要求同時施工,一起交付,工期為2年。合同規定的總金額為1100萬元。甲建筑公司決定A工程由自己施工,B工程以400萬元的合同金額分包給乙建筑公司承建,甲公司已與乙公司簽訂了分包合同。
第一年,甲公司自行施工的A工程實際發生工程成本450萬元,預計為完成A工程尚需發生工程成本150萬元;甲公司根據乙公司分包的B工程的完工進度,向乙公司支付了B工程的進度款250萬元,并向乙公司預付了下年度備料款50萬元。
甲公司根據上述資料計算確定該項建造合同第一年的完工進度如下:
合同完工進度=(450+250)÷(450+150+400)×100%=70%
2.根據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確定
該方法適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確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用計算公式表示如下:
合同完工進度=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預計總工作量×100%
3.根據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確定
該方法是在無法根據上述兩種方法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時所采用的一種特殊的技術測量方法,適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需要指出的是,這種技術測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隨意測定,而應由專業人員現場進行科學測定。
(三)完工百分比法的運用
確定建造合同的完工進度后,就可以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當期的合同收入和費用。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和費用可用下列公式計算: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合同預計總成本×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費用
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
上述公式中的完工進度指累計完工進度。對于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例16—4)某造船企業簽訂了一項總金額為5800000元的固定造價合同,承建一艘船舶,合同完工進度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工程已于20×7年2月開工,預計20×9年8月完工。最初預計的工程總成本為5500000元,到20×4年底,由于材料價格上漲等因素調整了預計總成本,預計工程總成本已為6000000元。該造船企業于20×5年6月提前兩個月完成了造船合同,工程質量優良,客戶同意支付獎勵款200000元。建造該艘船舶的其他有關資料如表16—1所示。
表16—1 單位:元
項 目 |
20×7年 |
20×8年 |
20×9年 |
累計實際發生成本 |
1540000 |
4800000 |
5950000 |
預計完成合同尚需發生成本 |
3960000 |
1200000 |
- |
結算合同價款 |
1740000 |
2960000 |
1300000 |
實際收到價款 |
1700000 |
2900000 |
1400000 |
該造船企業對本項建造合同的有關會計處理如下(為簡化起見,會計分錄以匯總數反映,有關納稅業務的會計分錄略):
1.20×7年賬務處理如下:
(1)登記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540000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機械作業等 1540000
(2)登記已結算的合同價款
借:應收賬款 1740000
貸:工程結算 1740000
(3)登記實際收到的合同價款
借:銀行存款 1700000
貸:應收賬款 1700000
(4)確認計量當年的收入和費用,并登記入賬
20×7年的完工進度=1540000÷(1540000+3960000)×100%=28%
20×7年確認的合同收入=5800000×28%=1624000(元)
20×7年確認的合同費用=(1540000+3960000)×28%=1540000(元)
20×7年確認的毛利=1624000-1540000=84000(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84000
主營業務成本 154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624000
2.20×8年的賬務處理如下:
(1)登記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260000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機械作業等 3260000
(2)登記結算的合同價款
借:應收賬款 2960000
貸:工程結算 2960000
(3)登記實際收到的合同價款
借:銀行存款 2900000
貸:應收賬款 2900000
(4)確認計量當年的合同收入和費用,并登記入賬
20×8年的完工進度=4800000÷(4800000+1200000)×100%=80%
20×8年確認的合同收入=5800000×80%-1624000=3016000(元)
20×8年確認的合同費用=(4800000+1200000)×80%-1540000=3260000(元)
20×8年確認的毛利=3016000-3260000=-244000(元)
20×8年確認的合同預計損失=(4800000+1200000-5800000)×(1-80)%=40000(元)
注:在20×8年底,由于該合同預計總成本(6000000元)大于合同總收入(5800000元),預計發生損失總額為200000元,由于已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中反映了160000元(84000—244000)的虧損,因此應將剩余的、為完成工程將發生的預計損失40000元確認為當期費用。
借:主營業務成本 326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16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44000
借:資產減值損失 40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 40000
3.20×9年的賬務處理如下:
(1)登記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50000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機械作業等 1150000
(2)登記結算的合同價款
借:應收賬款 1300000
貸:工程結算 1300000
(3)登記實際收到的合同價款
借:銀行存款 1400000
貸:應收賬款 1400000
(4)確認計量當年的合同收入和費用,并登記入賬
20×9年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金額-至目前止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5800000+200000)-(1624000+3016000)=1360000(元)
20×9年確認的合同費用=5950000-1540000—3260000=1150000(元)
20×9年確認的毛利=1360000-1150000=210000(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115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360000
(5)20×9年工程全部完工,應將“合同損失準備”相關余額沖減“主營業務成本”,將“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額與“工程結算”科目的余額相對沖
借:存貨跌價準備 40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40000
借:工程結算 600000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95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00
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則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和計量合同收入和費用,而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一)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
(例16一5)某建筑公司與客戶簽訂了一項總金額為100萬元的建造合同。第一年實際發生工程成本40萬元,雙方均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但建筑公司在年末時對該項工程的完工進度無法可靠確定。
本例中,該公司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由于客戶能夠履行合同,當年發生的成本均能收回,所以公司可將當年發生的成本金額同時確認為當年的收入和費用,當年不確認利潤。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 4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00
如果該公司當年實際發生的工程成本40萬元不可收回,這種情況下,該公司應將40萬元應確認為當年的費用,不確認收入。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 400000
貸: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00000
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就不應再按照上述規定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而應轉為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
(例16—6)沿用(例16—5),如果到第二年,完工進度無法可靠確定的因素消除。第二年實際發生成本為30萬元,預計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為20萬元,則企業應當計算合同收入和費用如下:
第二年合同完工進度=(40+30)÷(40+30+20)=77.78%
第二年確認的合同收入=100×77.78%=77.78(萬元)
第二年確認的合同成本=(40+30+20)×77.78%-40=30(萬元)
第二年確認的合同毛利=77.78-30=47.78(萬元)
賬務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 3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77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77800
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資產,類似于工業企業的在產品,性質上屬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貨,期末應當對其進行減值測試。如果建造合同的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則形成合同預計損失,應提取損失準備,并確認為當期費用。合同完工時,將已提取的損失準備沖減合同費用。
(例16一7)某建筑公司簽訂了一項總金額為100萬元的固定造價合同,最初預計總成本為90萬元。第一年實際發生成本63萬元。年末,預計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成本42萬元。該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該公司在年末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第一年合同完工進度=63÷(63+42)×100%=60%
第一年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60%=100×60%=60(萬元)
第一年應確認的合同費用=預計總成本×60%=(63+42)×60%=63(萬元)
第一年確認的合同毛利=收入-費用=60-63=-3(萬元)
第一年預計的合同損失=[(63+42)-100]×(1-60%)=2(萬元)
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 63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0000
借:資產減值損失 20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 20000
建造合同準則是在對財政部1998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以下簡稱原準則)修訂和完善的基礎上完成的,新準則與原準則沒有實質性差異。
首次執行日之后,企業應當按照建造合同準則對企業的建造合同業務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