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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審批管理工作,推進規劃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充分發揮總體規劃指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科學發展的重要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63號)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的申報、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司(以下簡稱“計財司”)會同國家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司(以下簡稱“保護司”)負責總體規劃的審核、批復和實施監督工作。
第四條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完成綜合科學考察、本底資源調查的基礎上,科學系統地組織編制總體規劃。規劃技術深度必須達到《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技術規程》(GB/T20399-2006)的要求。規劃期一般為10年。
第五條 規劃編制內容應包括總論、自然保護區概況、保護現狀及評價、基本思路、主要建設內容、重點工程建設、管理機構與能力建設、投資估算與效益評價、保障措施等9個部分,具體見所附編寫要求。
第二章 規劃上報
第六條 總體規劃編制或者修編完成后,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和審查。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禁止開發區域的有關要求,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城鄉規劃、交通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等充分銜接。同時,要廣泛征求所在地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交通、旅游等部門及利益相關者意見。
第七條 總體規劃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行文上報國家林業局。上報的材料包括:
(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上報文件;
(二)國務院批準設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批復文件;
(三)總體規劃文本及相關圖件紙質版7份,電子版1份;
(四)評審意見;
(五)總體規劃征求意見情況說明。
第八條 計財司負責上報材料的登記,材料不全的不予登記,并于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齊完善材料。自登記之日起,啟動規劃審批程序。
第三章 規劃審批
第九條 總體規劃登記受理后,由計財司在2個工作日內將上報材料轉送保護司,并與保護司共同進行專業審核和業務審核。
第十條 專業審核。計財司和保護司聯合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審核專家庫”,具體運行管理由保護司負責。
保護司在收到上報材料后,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審核專家庫抽取相關專家,在5個工作日內將總體規劃送達專家。專家經書面審查或實地考察,應于3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提交保護司。
第十一條 業務審核。計財司與保護司在收到上報材料后,于10個工作日內分別提出業務審核意見。
保護司對專業審核和業務審核意見進行匯總分析,于5個工作日內形成總體規劃的最終審核意見。對于新晉升或者范圍調整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由保護司會同計財司召開總體規劃審查會或者組織進行實地審核,于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 對審核提出修改意見的總體規劃,由保護司將總體規劃修改意見通知單下達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在收到修改意見通知單后,組織相關單位于30個工作日內將修改后的總體規劃文本和相關材料報送保護司,保護司審核后提交計財司。需要復審的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對審核通過的總體規劃,計財司在收到保護司最終審核意見后,于15個工作日內辦理批復文件。
第十四條 批復文件下達后,由計財司負責在中國林業網對所批復的總體規劃進行公告,并建立檔案予以保存。
第四章 規劃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 總體規劃批復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批復的總體規劃開展建設活動,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加強對森林、濕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批準后的總體規劃需要進行修訂的,應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將修訂后的總體規劃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六條 總體規劃中的工程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有關基本建設程序另行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七條 計財司會同保護司,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開展規劃中期、終期評估,提出規劃修編或者新編意見。
對于不按照總體規劃進行保護和建設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責令進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主管部門將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總體規劃編制單位要加強管理,確保總體規劃質量。未經上述程序批準的總體規劃,不能作為林業審批項目和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凡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一、總論要求。簡要介紹自然保護區的概況及保護價值、規劃編制的目的、背景、編制依據,自然保護區的性質及主要保護對象,自然保護區類型、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面積(必須與國務院批復的自然保護區功能區劃相一致),以及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思路、主要建設內容、總投資概述)。
二、自然保護區概況要求。包括位置與范圍、歷史沿革與法律地位、自然環境、社區情況、土地利用狀況、基礎設施等。
(一)地理位置與范圍。包括地理位置、四至邊界。
(二)歷史沿革與法律地位。包括歷史沿革、自然保護區設立、管理機構建設、資源管理及執法權限等。
(三)自然環境。包括地質地貌、水文、氣候、土壤、生物資源、旅游資源狀況、自然災害等。
(四)社區情況。包括從區內和周邊兩個角度,論述行政區域、人口數量與民族組成(核心區、緩沖區如果有常住人口的,要單獨描述)、公共基礎設施、地方經濟情況和社會發展等。
(五)土地利用狀況。包括土地與資源的權屬(國有土地要注明林權證上所標明的使用權人)、地類構成、利用程度等,集體林區要說明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林權流轉、林地使用及林農合法權益保護等情況。
(六)基礎設施。包括自然保護區及周邊基本交通、電信等情況,自然保護區基礎建設情況。
三、保護現狀及評價要求。包括保護管理現狀、保護管理評價等。
(一)保護管理現狀。包括自然保護區建立以來采取的保護管理措施。
(二)保護管理評價。包括自然資源評價,要根據自然保護區類型和保護對象,對野生動植物、濕地、景觀等資源進行評價,其中主要保護對象還需明確分布區域、分布方式、多度或頻度。保護價值評價,要從多樣性、稀有性、自然性、典型性、脆弱性、面積適宜性、生態區位、潛在保護價值、科研價值等方面進行評價。有效管理評價,要從管理機構、管理體系、法規體系、管理隊伍、管理權限、管理水平、信息化、科研宣教能力、社區協調、自養能力等方面進行評價。存在問題及對策,要從管理難度、發展基礎、社區矛盾、特殊困難等方面分析問題,提出解決方向,并體現在規劃任務中。如果是二期及以上總體規劃,要認真總結前期實施情況(包括經驗總結、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本期工作設想和落實措施。
四、基本思路要求。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規劃期限及目標、總體布局(區劃原則、依據、方法,詳細描述各功能區界限、面積及承擔的主要任務和發展方向)等。
五、主要建設內容要求。包括保護管理、科研監測、公眾教育、可持續發展、基礎設施等。
(一)保護管理。包括保護管理體系(明確保護站、點及分區管理的范圍和面積)、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措施、生態恢復、林地保護、濕地保護、社區共管措施、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防控等項目。
(二)科研監測。包括科學研究、生態與資源監測項目及內容(要有針對性、連續性,如果與科研機構或大學合作開展的工作要單獨注明)。
(三)公眾教育。包括公眾教育、區內和周邊社區的宣傳教育等措施。
(四)可持續發展。包括實施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的生態旅游、資源保護利用、社區發展扶持等項目,要明確區劃、項目布局、環境容量測算及相應的管理措施。生態旅游規劃包括實驗區景點設置、旅游服務設施建設、管理及保障體系、旅游容量測評、收益分配體系等項目和內容。
(五)基礎設施。包括局站點建設及界碑、樁和指示牌、水電路、環境治理、信息化等配套設施建設。
六、重點工程建設要求。包括保護管理、科研監測、公眾教育、可持續發展、基礎設施等重點建設內容,要明確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期限。
七、管理機構與能力建設要求。包括組織管理機構(包括與相關政府及部門的行政業務關系、內部管理體系、管理措施等)、人員配置(包括定編人員情況、各部門人員分配等)、能力建設(包括教育、技能培訓、信息化應用等)等。
八、投資估算與效益評價要求。包括投資估算(按國家有關標準測算)、投資計劃安排、資金來源、行政事業費測算、效益評價(包括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
九、保障措施要求。包括法制保障、政策保障、組織保障、資金保障等。
十、附表要求。包括自然保護區社區情況統計表、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處)現狀人員統計表、自然保護區基礎設施現狀統計表、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資源情況統計表、自然保護區土地資源及利用現狀表、自然保護區功能區劃表、自然保護區主要建設項目規劃表、自然保護區建設投資估算與安排表等。
十一、附圖要求。包括自然保護區位置圖、自然保護區土地利用現狀圖、自然保護區林地權屬圖、自然保護區植被圖、自然保護區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分布圖、自然保護區功能區劃圖、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布局圖(如果是二期總體規劃,需要附一期總體規劃完成圖)、自然保護區旅游規劃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