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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近年來,隨著吉林省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退耕還林(草)工程、“三北”防護林四期工程和生態草建設等林業重點工程全面深入的開展,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的形勢日益嚴峻,任務也更加繁重。為保護林業和生態建設成果,維護林區社會穩定和國土生態安全,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防范、指揮、處置體制和機制,實現防范系統化、決策科學化、指揮智能化、保障系統化,進一步提高全省應對超限額采伐、毀林開墾、濫砍盜伐、非法侵占林地、破壞野生動植物和濕地資源等重大生態破壞事故的處理能力,實現全省林業生態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退耕還林條例》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
1.3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加強林業和生態建設、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構建以預防為主、防處結合的生態安全應急機制,全面提高全省各級林業部門應對突發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處理能力,保證迅速、有序、有效地開展應急行動,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損失,確保全省生態經濟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指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是指突發的,對經濟社會穩定、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重大影響的,涉及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生態安全事故。下列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預防、預警、應急和處置適用本預案:
(1)重大破壞森林、林木事故:包括重大聚眾盜伐、濫伐、哄搶森林和林木(含幼樹)的事故;
(2)重大破壞林地、濕地事故:包括重大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破壞濕地資源及生態系統的事故;
(3)重大破壞野生動植物事故:包括重大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珍貴或瀕危野生動物,非法采伐、毀壞、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事故;
(4)重大林權糾紛和破壞生態設施事故:包括重大林權糾紛群體性械斗、哄搶及毀壞林業和生態建設重要設施與設備的事故。
1.5 工作原則
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把應對突發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強基礎工作,各林業局要做好森林資源調查、監測、伐區驗收、林地、林權管理等工作,防止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發生。同時要做好預案演練工作,提高防范意識,將預防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力爭實現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將損失降到最低。
堅持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預案中涉及的預防、預警、緊急響應、相關保障、災后恢復重建等環節,要按照各部門的職能分工劃分確認,各部門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相互配合、協同作戰。
堅持廣泛參與原則。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改變過去僅靠林業單一部門的工作格局,把“保護森林資源”納入全社會齊抓共管工作日程,形成公安、檢查、法院、司法、廣電、林業等部門共同參加的局面。
1.6 事故等級
根據突發性生態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破壞數量、發生區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員傷亡等情況,將生態事故的預警和發生分為兩級:Ⅰ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和Ⅱ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Ⅰ級和Ⅱ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預警分級顏色分別為橙色和黃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Ⅰ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
(1)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蓄積達3000立方米,(幼樹5萬株)以上的事故;
(2)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500畝以上,屬其他林地1000畝以上的事故;
(3)非法改變國際重要濕地及國家重要濕地的自然狀態,導致濕地生態特征及生物多樣性明顯退化,造成濕地生態功能嚴重損害的事故;
(4)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和非法采集、毀壞、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可能造成物種滅絕的事故;
(5)破壞森林資源或林權糾紛等引起群體性械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哄搶、毀壞林業和生態建設重要設施與設備,危及全省生態建設基礎和秩序的事故;
(6)對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等保護地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環境污染事故,或資源開發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可能導致主要保護對象或其棲息地遭受毀滅性破壞,或直接威脅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有下列情形這一的,為Ⅱ級林業生態破壞事故:
(1)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蓄積達500—3000立方米,(幼樹1萬—5萬株)的事故;
(2)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100—500畝以上,屬其他林地500—1000畝的事故;
(3)非法改變國際重要濕地及國家重要濕地的自然狀態,導致濕地生態特征及生物多樣性明顯退化,造成濕地生態功能損害的事故;
(4)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和非法采集、毀壞、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危及物種生存的事故;
(5)破壞森林資源或林權糾紛等引起群體性械斗,造成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的事故;哄搶、毀壞林業和生態建設重要設施與設備,危及區域性生態建設基礎和秩序的事故。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吉林省林業廳設立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應急領導小組直接負責領導本省Ⅰ級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工作,指導各森工局和各市林業局Ⅱ級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林業廳、省紀委駐吉林省林業廳紀檢組和國家林業局駐長春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吉林森工集團、延邊州林業管理局、省林業廳有關處室、省森林公安局以及省林業廳駐各地(單位)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各地區資源林政和森林公安局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組成。其職責為:
貫徹省政府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家林業局有關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本省重大林業生態事故應急預警機制;組織制定本省重大林業生態事故應急預案;負責發生在本省重大林業生態事故應急的決策、指揮和處理;向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林業局重大林業生態事故領導小組報告事故的預警、應急和處置等情況;部署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發布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處理的有關信息。
2.2 辦事機構
省林業廳應急管理辦公室掛靠林業廳資源處,由廳資源處處長任主任,成員由省林業廳、省森工集團和延邊林管局及其它市林業局的主要領導部門負責人組成。作為應急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和執行機構,發揮著運轉樞紐作用。其主要職責為:
負責接收省廳有關生態事故應急的命令、指示和各森工企業局、各市(州)林業局以及社會各界有關生態事故的報告、信息;傳達省廳應急領導小組的指令,通報有關單位應急工作情況;協調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信息發布、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工作;擬定應急預案、記錄應急過程、評價應急行動、起草應急工作總結;完成生態事故應急的日常管理和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機構
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預測預報組由省林業廳資源處、野生動物保護處、濕地辦、省森林公安局森保支隊、吉林森工集團、延邊林業管理局和其它各市林業局、縣(市)林業局共同組成,建立全省自下而上的完整的生態事故預警信息系統。預測預報組的信息來源為:一是省林業廳派出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包括延邊州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提交的工作報告;二是各級森林資源監測機構的上報材料;三是各級林業公安系統所掌握的信息;四是群眾直接舉報。預測預報組通過對各種信息進行科學分析,準確掌握全省森林資源及生態狀況的全面數據和相關信息,并對反映的有可能引發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及時向省廳應急管理辦公室發布預警信息。
省廳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現場處置組由應急領導小組或辦公室從相關處室和省林業廳直屬單位調集人員組成,受應急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的調度和派遣,負責事故現場的指揮、協調、調查、處置等工作。
省廳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信息聯絡組設在應急辦公室,必要時從有關處室、單位抽調人員參加,負責與現場建立通信聯系,保證信息傳遞暢通,及時將有關信息報告給應急領導小組和應急辦公室的領導。
省廳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后勤保障組設在應急辦公室,必要時可從有關處室、單位抽調人員參加,負責聯系、組織、供應現場處置所需物資、設備的供給、調配和運輸,確保生態事故應急工作運轉和現場處置的后勤保障。
省廳應急管理辦公室要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根據需要聘請省林業廳、省森工集團、延邊州林管局、省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省林業勘察設計研究院、省林科院以及林業院校的專家學者,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并對生態破壞事故的受災范圍和影響程度進行科學評估。
省廳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恢復重建組由具有豐富營林經驗、動植物保護經驗和濕地維護經驗的人員組成,對恢復生態條件的措施、辦法提出可行性建議。
3 運行機制
3.1 預測與預警
省廳預測預報組通過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加強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撐,及時、廣泛、準確掌握重大破壞森林資源和生態安全事故的信息,依托全省互聯網系統,建立健全全省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預測預警系統。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進行預警。
達到Ⅰ級標準的重大林業生態事故,為橙色預警,由吉林省林業廳發布。
達到Ⅱ級標準的較大林業生態事故,為黃色預警,由各森工局和各市(州)林業局發布。
根據生態破壞事故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應隨時對預警信息進行調整。預警信息包括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及應采取的措施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信息網絡等方式。
3.2 應急處置
經初步判斷為Ⅰ級生態破壞事故的,各森工企業、各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應在1小時內向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后的林業主管部門應在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林業廳報告;接到報告的政府和省林業廳應在4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林業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越級報告。
經初步判斷為Ⅱ級生態破壞事故的,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到事故報告的林業部門應在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市(州)林業主管部門報告,并應在4小時內報告省林業廳。
當接到林業局、事故責任單位、群眾舉報和媒體報道的有關生態事故的信息時,生態事故應急辦公室應盡可能詳盡地了解事故的地點、種類、性質、損失等情況,初步判斷事故的真偽和等級,及時向省廳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情況,并同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林業局。省廳應急領導小組迅速做出批示或指示傳達給省廳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林業主管部門,部署開展事故真偽調查和有關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故的擴大和蔓延。
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當地林業主管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基層護林員如遇到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案件,應及時制止,并請求林業局的林政稽查部門協助森保大隊(林業派出所)進行先期處置。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盜伐、濫伐的林木,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和非法采集、毀壞、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要予以扣留。需追加刑事責任的涉案人員,按程序移送林業公安處理。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省廳領導批準啟動應急預案,省廳相關應急指揮機構開始運作,同時派駐現場處置組、后勤保障組、專家組及時趕赴事故現場。
現場處置組和專家組到達現場后,應協同當地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迅速開展調查、清理工作,核實事故的性質、危害和發生的具體時間、詳細地點、演變過程、損失規模和相關責任等情況,并及時制定和落實相應的處置措施,確保現場處置工作的迅速、快捷、有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
現場處置組應遵循統一領導、果斷處置、依法辦事、積極穩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確保安全的原則,必要時可采取相應的現場管制措施和強制性措施,包括: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未經突發生態事故現場處置檢查批準,任何人不得進入現場,不得在現場進行錄音、錄像、拍照、采訪、報道活動;設置警戒帶,劃定警戒區域,守護重點目標,查驗現場人員身份證件,檢查嫌疑人隨身攜帶的物品;發布命令或通告,責令聚眾組織者解散隊伍和圍觀人員在限定時間內撤離;對經強行驅散仍拒不離去的人員或者進行煽動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對正在實施破壞森林資源違法活動的人員,應強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根據現場處置工作的需要,應急指揮部可以調用各級森林資源監測單位、武警森林部隊和當地林業、公安、政法、宣傳等部門的人員力量和物資設備,參與事故現場的調查、清理和處置工作。
現場處置組應及時向省廳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以便省廳如實掌控事故的進展情況,及時制定應對方案。
事故現場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事故的成因和引發更大生態的隱患、條件已經消除,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時,可視為應急狀態結束。
應急結束由事故現場處置組,或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提出,并說明解除應急狀態的理由,報應急指揮部批準后,由應急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
3.3 恢復與重建
林業局和省廳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如有出現人員傷亡的林業生態破壞事故,事故結束后,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盡快做好有關善后處置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社會保險機制,對參加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確保應急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應急狀態終止后,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省廳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生態狀況的監測、監控。同時,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對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向省政府和林業廳作出報告。
應急預案結束后,責成有關部門及事故責任單位認真查找原因,汲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當地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亂采濫挖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能夠在原地復植的,盡量在原地復植;對亂捕濫獵的野生動物,要全力救護,使之盡快回到原來的棲息地;對已破壞林地、濕地,要按照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使之盡量恢復原狀和林業生產條件;對事故發生過程中的贓款、贓物,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
3.4 信息發布
對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要指定專人負責新聞輿論工作,迅速擬定新聞報道方案,確定發布內容,及時采用適當方式發布新聞、組織報道。對于復雜事故,應根據查清的情況,分階段發布;對災害造成損失的發布,應征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對影響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處理結果,根據需要及時發布。各新聞媒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新聞報道工作。
Ⅰ級突發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由吉林省林業廳研究和制定新聞發布工作方案,必要時應報經省政府批準。Ⅱ級突發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由森工局和市(州)林業主管部門研究和制定新聞發布工作方案,必要時應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或吉林省林業廳審定。
4 應急保障
4.1 資金保障
處置突發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所需的財政經費,按《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同時省政府有關部門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為受害地區的生態恢復和經濟損失補助爭取財政支持。
4.2 裝備保障
全省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林業發展、森林資源保護和應對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形勢和要求,進一步提高裝備水平,建立健全森林資源和生態狀況綜合監測體系和信息管理系統,增加配備有關生態事故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的裝備和物資,保證在發生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時能迅速趕赴現場,及時、有效地開展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4.3 通信保障
全省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指揮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和衛星通訊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應急指揮中心和有關部門及現場處置組之間的聯絡暢通。
4.4 隊伍保障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各職能機構、林業重點工程管理機構、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單位、派駐的森林資源監督機構,以及各級森林公安隊伍、林政稽查隊伍和基層林業工作站等具有參與重大林業生態事故應急處理的責任和義務。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后,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和應急指揮機關的調遣,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趕赴現場,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務。
4.5 技術保障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建立生態安全預警系統,組建生態安全專家咨詢部,確保在事故發生后有關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同時,在直屬森林資源監測中心,建立生態事故應急數據庫,隨時投入應急的后續支援和提供技術支援。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要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落實和檢查各有關部門的職責、程序和資源準備,組織預案的演練。
5.2 宣傳和培訓
省廳應急管理辦公室要向各級林業部門下發《吉林省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預案》,要求全省林業系統認真研讀此預案,對預案提出的應急響應和信息限時報送進行認真學習。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單位應加強本系統、本單位有關管理和技術人員生態事故應急處置知識的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生態事故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另外,各級政府要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生態破壞的社會危害,提高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同時加大對林業生態破壞案件的查處力度,起到威懾和警戒作用。
5.3 責任與獎懲
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在突發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中,由于報告及時,避免或減輕了事故損害,以及在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突發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中,由于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重大林業生態事故重要情況的或者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導致國家森林資源受到重大損害、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本預案所指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是指突發的,對經濟社會穩定、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重大影響的,涉及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生態安全事故。
應急:針對突發生態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事故后果的狀態。
6.2 預案的制定、批準和修訂
本預案參照《吉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框架體系,按照全省各林業部門的職責分工,由吉林省林業廳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經林業廳廳長辦公會通過后實施,并報省政府備案。根據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發生的趨勢、特點和本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等情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可對本預案適時進行修改、完善、并以應急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
6.3 預案解釋機關
本預案由吉林省林業廳重大林業生態破壞事故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6.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7 附件
7.1 部門應急預案框架圖
7.2 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
7.3 吉林省重大林業生態事故應急領導小組
吉 林 省 林 業 廳
2006年2月30日